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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中的“托运人”和“发货人”的责任和去区别

在提单中,托运人又称“货主”,英文为“consignor/shipper”,是与承运人(carrier)订立合同的人。托运人既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的管理人,如代储、代发运的货易货栈等。托运人的权利是请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

海上货物运输中与承运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称之为托运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是指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的责任:

①对货物的声明要完整、准确,对于因为这些说明和声明不合规定、不正确、或不完备而使承运人或任何其他人遭受的一切损失,托运人应负责任。

②并适当提供有关文件。承运人没有检查这种文件或证明是否正确或完备的义务。

③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起运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起运地航空站,但不得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并且应该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发货人,英文为“consignor”,是指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办理人,他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受委托的代理人。

发货人的责任:

①办理与货运有关的必要手续的义务和责任;

②妥善包装货物并确切描述货物状况的义务和责任;

③使货物(包括发货人的集装箱和托盘)处于适于运输(包括装载、操作、积载、绑扎、加固和卸载)状态的义务和责任;

④向承运人提供与货运有关的必要信息、指示和单证的义务和责任我们通常会将

发货人与货主、经办人、托运人、委托人混为一谈,其实在大多情况下他们可以是同一个人,但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时他们就可以不是一个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托运人不一定是真正的货主

文章来源:译问 https://www.qidulp.com/commu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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