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是一种跨语言进行意义沟通和传递的活动,它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各不相同的民族语言所描述的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着共性。从另一个侧面讲,翻译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则是因为各民族所面临的客观物质世界存在着差异性。
不同的民族文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法律现象呈现某种不可共通性。由于种种原因,世界各国的发展是极端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开明程度,文化开放程度的不同,使得各国的法律从基本词汇,法律原则,到法律制度,法律理念等出现相互之间某种绝对的不可共同性。
比如,英美国家的司法体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无罪推定制度。与此制度相关联,一整套有关诉讼的机制被建立起来。一提起“无罪推定”,我们的脑海中会对所有相关的观念、制度、方法产生连锁的反映。但是在我国,目前并没有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和制度。我国对西方所讲的“事实上有罪”(factually guilty)和“法律上有罪”(legally guilty)没有做出区分。认为事实上有罪就等于法律上有罪。那么,从翻译的角度看这一句话,我们就会发现,这一句话几乎是不可能用一句英文表达出来的。唯一的方法就是不厌其烦的解释。这种解释将涉及到中国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方法。
再比如:汉语中的“极刑”一词。由于目前的发展阶段所限,我国的刑罚体系中保留了死刑。一般人们认为死刑是“极刑”。但是,在英美法系的大部分国家,包括中国的香港地区,其法定刑系统中都已经取消了死刑。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人们对“极刑”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我们将“极刑”翻译成“death penalty”,就会出现意义不明或因担心误会而使大量的注释成为必要。
类似的例子还可以举出许多。如美国由于司法系统的发达,存在大量的不同级别,不同功能的法院。像the Supreme Court(联邦最高法院),Courts of Appeals(联邦上诉法院),District Court(联邦区域法院),the Court of Claims(索赔法院),the Customs Court(关税法院),the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关税及专利上诉法院),Circuit Court(巡回法院),Probate Court(遗嘱检验法院)等等。美国司法系统中法官就有很多种,比如Justice(大法官),Judge(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治安法官),Circuit Judge(巡回法官)等等。所有这些称呼,就连法律专业人士也很难全部弄清楚其详细的情况,不同的翻译者之间有时又很难有机会相互沟通而实现统一,造成实际的翻译工作的困难。
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使得法律现象难以达到实质的一致。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有浓厚的基督教的文化背景。在英美法系的体制之下,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无处不体现出基督教的影响。而中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影响,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庭审判无处不体现儒家色彩。同时,历史导致的现实的文化差异也是导致翻译困难的原因。从翻译学理的角度可以发现,法律上的很多文句由于文化背景的巨大差异,而使得其中蕴含的意义在不同的民族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如果我们仅仅按文句字面的意义进行翻译,自然可以勉强对应。但是,这种按照对应翻译出来的句子早已不能表达出他原本具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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