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英文法律文件, 到底是不是英文合同, 就要看它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一般而言合同不外乎包括人、事、时、地、物五大要素,也就是 4W1H (Who, When, Where, What, How),如果你手上的文件内容包括了这五项要素而且签署生效,该文件就应该具有了合同的性质,而不论它是以何面目出现的。
常见的英文合同名称可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 合同、协议(Contract; Agreement)
文件名称直接标明"Contract"或"Agreement"是最常见的英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章到第二十三章就合同种类作了概括,它们分别是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等十五大类。
(Sales Contracts, Contracts for Supply of Power Water, Gas or Heat, Donation Contracts, Loan Contracts, Leasing Contracts, Financial Leasing Contract, Work-for-hire Contract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s, Carriage Contracts, Technology Contracts
Safe-keeping Contracts, Warehousing Contracts, Agency Appointment Contracts, Commission Agency Contracts, Brokerage Contracts)
而常见的协议有委托代理协议(Agency Agreement) 、合伙协议( Partnership Agreement、股份转让协议(Shares Assignment Agreement)、保密协议(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竞业禁止协议(Non-compete Agreement)、聘用协议(Employment Agreement)等等。
二、 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
文件名称如果标明"Letter of Intent",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简称 MOU, 通常翻译为谅解备忘录),甚至只称为"Memorandum"(简称 Memo,通常称之为备忘录) 。另外,也有标明"Minutof Talks"(即会谈纪要)。
这些法律文件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商洽合作中形成的,可以称之为准合同文件,虽然,从名称上看,它们似乎不是合同或者协议,但这些法律文件,如果经当事人签订,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甚至,由于没有形成正式的合同或协议,而径直依据这些文件而进行实质的合作,使之具有合同或协议的性质。那就是说,合同的效力不能被其名称所拘束,如果上述的法律文件,其中完整明确地记载了交易的条款,当事人如果依据该条款内容履行,双方也能达成交易目的。那么这份法律文件就应当视为双方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契约(Covenant, Indenture, Deed, Compact,Protocol)
英文合同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名称。Covenant, 主要指不动产转让的合同或证明文件,英文合同如果基于传统英美法对价的存在,也会用到这个词, 表示双方达成的契约。如:In consideration of mutual premises and covenants herein contained, the parties hereto agree as follows: Indenture通常也是指不动产转让的契约文件,Deed 一般指地契、房契,Compact 多用于国家间的协定、协议。
Protocol, 通常翻译为草约或者议定书,往往也是双方会谈结果的文字依据。经双方签字后,即受其约束,对草约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需要补充、修改、完善,双方还会签订补充的协议。
四、 其他书函(Letter; Waiver; Guaranty; Power of Attorney)
英文合同有时候非常简短, 形式上就像信函一样, 姑且称之为书函类的英文合同, 常常用"Letter"(函) ,"Waiver"(弃权书) ,"Guaranty"(保证书) ,"Power of Attorney"(委托书)等简单明确的字眼作为合同的名称。相对于"Agreement"或"Contract"类的合同,书函类的合同一般具有补充或附属的性质,而且经常出现在"Agreement"或"Contract"类合同的附件中。当然书函类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也有完全的拘束力。
例如: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由丙公司做担保人,通常甲公司与乙银行会签署一份总协议
(General Agreement) ,做为双方往来的主要依据,再由丙公司签署一份保证书(Guaranty)给乙银行,而乙银行每次拨款时,会发出一份授信书(Credit Letter或 Facility Letter)给甲公司,授信书上会载明授信额度,作为甲公司申请拨款的依据。由本例中三份合同可以看出,General Agreement 系授信的主要依据,甲公司和丙银行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由 General Agreement来规范,而 Guaranty及 Credit Letter均为附属在 General Agreement 架构下的小合同。丙公司因签署了 Guaranty,因此对乙银行负有保证义务,乙银行因为签署了 Credit Letter,因此对甲公司就发生了拨款的义务。
本书撰写的方式,是针对名称为"Agreement(狭义)"或"Contract"类型的合同文件做阅读方法的说明,其原因即在于此类文件的合同结构复杂而内容完整,读者若能掌握阅读此类合同的要领,阅读其它类型的英文合同时自然就"No Problem"没问题了。
来源:王辉《英文合同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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